近来,经济领域中一些为人诟病的现象多涉及垄断行业或企业。例如,正当夏季来临而且南方大旱的时候,不少地方却出现“电荒”。笔者认为,我国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不仅要坚定地反垄断,也要管好垄断行业与企业。
按照市场经济的理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资源配置最有效率,消费者能够得到最大的效益;而不完全竞争,即存在不同程度垄断行为的市场,效率低下,商品价高质次。为此,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体都订立了反垄断法,限制垄断行为。自2008年8月起,我国也正式施行反垄断法,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相关事项。可以相信,只要严格依法办事,我国将能成功限制、消除种种非法的垄断行为,让市场经济更健康地发展。
但是,即使在最自由的经济体,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垄断行业与垄断企业,特别是许多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不可能采取自由竞争的经营方式。例如,在一户人家中,总不能同时铺设几条供电线路,让住户自由选择哪家公司提供的电力质高价廉。规管这类企业,恐怕仅靠反垄断法是不能解决的。
据笔者所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规管垄断或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业,教科书上没有现成答案,各国各地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上世纪80年代中期,笔者曾采访过香港地区的电力公司等公用事业单位,感到香港行政当局当年规管此类行业的做法,可资参考。
当时香港的电力供应由两家私营公司负责(各负责一个区域,而不是在同一区域铺设两套线路供市民选择),当局根据“管制计划”监管公司的长远财务计划和收费标准。据介绍,电力公司根据每年用电高峰时的发电量预测未来需求的增长,制订出能确保供电的建设计划,经当局批准后实施。行政当局参照一般企业的盈利水平,对电力公司固定的利润水平作出规定。如果公司获利超过规定水平,不准用以分红,只能划入基金用于电力设施的建设或弥补可能出现的亏损。至于是否能用以炒楼、炒股等所谓多元化投资,笔者当时没有问及,估计绝对不可以。如果因成本上涨需要调整电价,电力公司要提供详细的财务资料,提出提价的理由。笔者估计,如果公司高管或员工的薪酬福利超过合理水平,或是把钱用在装豪华吊灯、买茅台酒上,将很难获准提价。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国内不得不保留一些垄断或半垄断性质的行业和企业,其中一些企业对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确有不少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引起公众的普遍不满。笔者认为,现在是政府严格监管这些垄断性企业的时候了。首先,应明确提出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具体要求;其次,通过价格管制和成本控制,令企业只能得到合理的回报,靠垄断地位获取的超额利润必须回馈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