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经营城市说“不”
    2007-09-14    徐殿龙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这是一个改革的时代,也是一个观念迭出的时代。无论是经济行为还是行政管理,无论是“舶来品”还是本土化的“自制品”,一些概念影响着人们的观念,甚至成为社会普遍的认同和行动,经营城市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
  城市经营的概念在国外早已有之。1971年日本出版《城市的经营》一书,在该书中,时任神户市长的宫崎辰雄将城市经营的内涵概括为:高效地提供城市公共服务;涵养税源以确立城市的财政基础;与市场经济所导致的外部负效应相对抗,维护公共的利益。他认为,一切行政活动的终极目标都是最高效地提高市民的福祉水平,如果说企业经营的理念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那么城市经营的理念就应当是“以最小的市民负担获取最大的市民福祉”。
  在我国,在一些城市管理者的运作和解释下,所谓的“经营城市”,就是“把城市当成企业来经营”,“按照市场化和资本化运作城市”。对此,笔者有三问:
  一问:谁是经营主体,也就是谁是经营者?任何一项经营活动,都必须要有经营主体。严格意义上讲,城市的全体社会成员是城市的主人,政府只是城市的管理者,并不拥有对城市进行经营的权力。但现实中,城市经营的主体就是政府,卖什么、建什么,都是城市的领导说了算。这不仅违背了政府的职能,也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再者,就市场经济讲,政府既是政策的制订者,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者,现在又是市场经营者,多种角色兼而有之,这是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否定。
  二问:经营什么?又能经营多久?作为经营活动,肯定是要生产产品,而且还要是竞争力强的拳头产品。城市政府的职能是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城市的自然资源、基础设施资源、人文资源等进行优化整合和市场化运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促进城市功能完善,提高城市素质。在实际经营中,大多数城市经营者,把经营城市的经营内容主要定位为经营城市资源和资产、主要是经营城市土地上,而这些资源和资产,都是一次性不可再生的,这样的产品有可持续的竞争力吗?一卖永逸,这样的经营活动能够长久吗?
  三问:经营目的是什么?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造福人民群众为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是经营,不论是经济组织还是个人,都可以也应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城市经营,政府不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能以城市的社会效益为目标和尺度,力求实现城市整体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最优结合。再者,就经营效益讲,政府经营是不计成本的,这样的效益又怎么算的清楚呢。
  城市要建设、要管理,关键是要提高城市的服务力和竞争力,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全面发展,从而激发人们对城市的热爱和保护。著名城市学家刘易斯·芒福德说过:“城市应当是一个爱的器官,而城市最好的经济模式是关心人和陶冶人”,用中国的话来说,就是城市经营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提倡科学发展观的今天,该对那些所谓的“经营城市”说“不”了。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