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手机单向收费、垄断企业收入过高等问题,确实是一个早该结束的现象。但是笔者认为,这些事虽然典型,可毕竟只属于垄断弊端的具体现象。因此从立法的高度讲,局限于具体问题是矮化了法律的应有功能——只针对现象、忽略现象背后复杂成因的立法,不仅未必能够遏制垄断弊端,而且也会因反垄断反不到点子上,而使法律的含金量大打折扣。 笔者以为,针对当前垄断形成的负面现状,一部《反垄断法》起码应该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立法中解决垄断企业的网络开放问题。而从法律上规定其网络的有条件开放,实现与同行的互联互通,也就等于开放或降低了竞争门槛。这无疑是打破垄断、降低市场成本以造福百姓的关键之举。 二是在立法中认定垄断业的盘剥行为。去年11月,国家发改委对出租车、物业管理两行业发布“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规定了哪些开支不得列入定价成本。近年来的各类涨价听证会上,涨价理由的“成本”,往往成了垄断者与听证代表各执一词的糊涂账,而法律对此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听证会无一例外开成了“涨价会”。而从法律或法律实施细则的意义上界定成本范围,就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其对消费者的盘剥行为。 三是要解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问题。法律中如果仅仅规定了哪些是该“反”的垄断行为,而不能明确“执法机构”及“执法方式”是什么样的,法律的权威不可能很高。 实践证明,在反垄断这一问题上,不能过多指望行业立法与行业执法,因为行业监管者较多注重的是如何确保本行业的发展,如何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未必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通过独立于行业之外的专门立法,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反垄断法》担负的正是这样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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