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财富有效流动起来
    2006-08-30    高鹤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的破产法通过了,大家都在说好,笔者也跟着说好,好在它让财富能有效流动起来了。
    有人可能会奇怪了:破产和财富似乎不搭界啊。
    表面看起来似乎这是个问题,企业破产了,就是资不抵债了,是财富缩水了,是债权人,或者出资人、职工为了减少财富的损失而提出的保护性要求。但从实质上来看,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破产法,是有助于财富流动的,是有助于资源高效率配置的。
    想一想“资不抵债”这个词吧,首先是有“资”,然后才是有“债”。因为这个“资”不能抵“债”了,所以要破产了。但是,这个“资”还是存在的,还是有价值的。债权人,或者出资人、职工提出破产,是希望在这个“资”还能尽可能实现它的价值的情况下进行清算,变现这种价值,并尽可能高地变现,以便于尽可能多地保护自己的财富。
    再进一步地分析,为什么会资不抵债呢?原因无非是这样几个:企业处于衰退的产业,无力抗拒这种衰退,或者应变不力导致了企业和行业一起衰退;企业的战略和管理出现问题丧失了市场的竞争能力;遭遇到了重大的外部灾难,打断了原来的资源链条,如原料、资金、人力等等。这种种的原因都说明了一个事实:在原有的状态下,企业的资本不能再创造财富了,或者不能高效率地创造财富了。
    这种资本在这种状态下就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保持原有的状态,低效率地运行,在激烈的竞争中最后使其不断贬值,甚至贬值到一文不值;另一种状态是,通过破产的清算程序使这种资本顺利地转移到朝阳行业,或者高效率的管理团队,或者在新的环境下重塑资源链条,实现它的财富增值效应。破产法实质上就是构建这种资本的推出、转移、重获资本增值效应的机制。
    有人又要问了:原来不就有破产法嘛,不是也能实现这种退出机制?
    其实,这也是很多人为新破产法叫好的原因所在,因为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
    原来的破产法是中国经济正在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产物,离真正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最典型的是政策性破产。
    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很多是政府指令这个企业进行破产,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的地方政府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导致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这是与担保法相违背的。
    还有,在程序上也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比如,原破产法将债务人隐匿财产、私分财产归类为可撤销行为,事实上这些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是无效的,原法仅禁止债务人低价处分,而对实践中出现的高价买不值钱的东西却无可奈何,原破产法也没有规定破产欺诈的民事责任,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假破产、真逃债”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这种契约经济提供了一种交换条件,而交换条件的背后是高度的信用保障。当一种契约无法进行公平交换,或者无法保证信用的时候,市场经济活动就会陷入混乱。
    很多专家评论说,新的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取向的、和国际接轨的、同时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有操作性的破产法。
    比如,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原企业破产法只是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新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这种机制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的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破产程序、重整程序、破产条件都作了要求,企业在破产前、破产中对财产处理权有更严格的限制,对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都有严格的保护,为市场交易与竞争创造了公平机制。
    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公平机制提供了这样一种环境和工具:对资不抵债中的资本进行市场化的估值、在竞价的原则上进行资本交换、在效率推动下进行资本价值链的重新组合。这样,必然加快优胜劣汰,增强竞争性,使资本最快地实现财富效应,使财富能有效地流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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