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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企业“讨债难”的典型样本——
讨债5年未果 巴安水务锦州项目陷入“消耗战” 
2026-03-17 记者 郭新志 来源:经济参考网

从协商催缴到对簿公堂,从一审被驳回到二次起诉,从刑事报案到双方上诉——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水务”,2024年退市)与锦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水务集团”)的工程款纠纷案,堪称环保企业“讨债难”的典型样本。这起涉及锦凌水库供水工程的案件,当事双方对剩余应付款项分歧高达1.21亿元,一审判决后当事双方均不服并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这场始于2019年的讨债长跑,至今仍在继续。

“近年来,类似的工程纠纷案件增多,此案较为典型,体现在未验先用、发包人利用程序性约定作为拒付理由、政府审计作为结算前置程序的争议等方面。”近日,独立第三方——北京浩天(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李云安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锦州项目未验先用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锦州水务集团不能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该案的启示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要避免陷入无休止的司法讨债程序,需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的风险把控,要充分运用和发挥法律武器的威慑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为锦州水务集团股权结构及锦凌水库供水项目时间线(资料来源:天眼查及公开资料,制图:郭新志)

“重点民生项目”未验先用 工程量分歧难弥合 

巴安水务锦州项目是辽宁省的重点工程,也是锦州市“十二五”期间的重点民生工程,广受市场关注。

该项目合同总金额3.34亿元,2014年4月12日进行开工剪彩,2019年6月28日,锦州水务集团在未得到联合体同意的前提下,将该工程正式投产使用,并使用至今。巴安水务期间与锦州水务集团沟通多次未果后,采取法律途径讨债。

但这场法律诉讼颇为曲折。从2021年5月提起诉讼至今,锦州水务集团刑诉、民诉并用,以种种理由迟迟不支付款项。即便是法院聘请第三方工程鉴定机构对项目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锦州水务集团亦不认可。原告、被告由此陷入漫长的诉讼之中。

2025年12月4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显示,被告锦州水务集团(发包方)合计应向原告(承包方)巴安水务、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99.29万元及利息,并返还保证金2500万元及利息。两项合计约1.07亿元(不含利息部分)。

但这一判决未获认可,巴安水务、锦州水务集团近期相继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锦州水务集团于2025年12月22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锦州水务集团核心诉求为两点:一是诉请法院改判一审判决中的支付工程款金额为7686.20万元,并撤销该项中关于利息部分的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工程款利息;二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250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锦州水务集团强调,自2016年1月支付给承包方第一笔工程进度款至2020年1月支付给承包方最后一笔工程进度款,公司已实际支付给承包方工程款约1.64亿元。“公司完全按照正常程序报批、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及资金短缺问题。”关于锦凌水库项目剩余工程款,公司会按照法院终审判决执行。

上述主张与巴安水务的主张金额相差甚远,巴安水务二审主张的剩余应支付的工程款合计1.73亿元。由此测算,巴安水务与锦州水务集团对剩余应支付款项的差额高达1.21亿元(含履约保证金2500万元)。

锦州水务集团指出,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因自身管理问题造成工期大幅延误,且于2017年10月在工程未完工、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撤走全部施工人员;后续既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申报工程量,也未提交完整的竣工手续及相关资料等原因,直接导致工程全面停滞,客观上造成验收程序无法正常推进。锦州水务集团主张没有达到支付条件从而无需支付,其给出的核心理由是锦州项目2019年启用是在承包方违约、城市供水面临重大紧急风险的特殊情况下,公司为维护公共利益、履行过期社会责任作出的合法合规且必要的处置行为。此外,该项目中涉及的八张签证(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进行书面确认的法律文件,本质是原合同的补充协议)涉及工程造价为6056.82万元,这些签证的有效性、真实性存在疑问。

巴安水务对此并不认同,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提出巴安水务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

记者注意到,在最新的上诉书中,锦州水务集团承认锦凌水库供水工程项目已经启用并运行,但对于具体的工程量提出异议,比如部分闲置设备、不匹配或存在缺陷的设备,其主张该部分工程量应该从支付款中扣除。此外,对于工程款的计息方式等亦提出异议。

锦州水务集团3月3日回复记者采访时强调,就锦凌水库供水工程来说,该集团作为发包方,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是受害方。工程招投标中明确工程工期为555天,至该公司2019年试运行5年多时间,69项单体工程中有16项单体工程没有完工。有多项工程建设工作已完工,但一直没给予调试,无法进行使用。有些设备已经安装10多年,估计已经到了报废状态,而仍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同时,因该工程尚未全面完工,整体生产工艺未达到设计标准,智慧水厂的建设目标无法实现。仅污泥处理车间无法正常运行一项,导致反冲洗水无法回收,给该公司造成1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上述设备无法实现智能化运行,造成该公司劳动成本大幅增加。该工程项目到目前都没有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未验收,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风险。对于工程签证单问题,锦州水务集团认为存在造假行为,其中8张签证单就涉及金额6000多万元,其中一张树木移植的签证单,按签证金额为2700多万元,法院聘请第三方核算为2170万元,实际仅为10万元。

“他们上诉的理由并无新意,都是之前说过很多次的,其主要目的就是滥用上诉权拖延、打消耗战。”3月14日,巴安水务副总经理洪岗在电话中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公司为该项目垫付了巨额资金,锦州水务集团作为地方国企,擅自将该工程投运后却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如此做法有损国企和地方形象。

陷入“消耗战” “三角债”困局愈演愈烈

李云安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锦凌水库供水工程项目“未验先用”不合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案涉工程作为辽宁省的重点工程,也是锦州市“十二五”期间的重点民生工程,法律法规均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旨在保障工程质量和民生安全。此外,因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6月28日投入使用至今,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其中第三种情形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在本案中,锦州水务集团不能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不过,李云安指出,尽管锦州水务集团在该案中采取了刑诉民诉并用的操作,但仍不宜直接认定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他说,包括上诉权在内的诉讼权,均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程序性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诉讼权具有双重价值,一方面是对当事人的保障,即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救济途径,确保其有公平的机会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看似缺乏事实依据便剥夺其上诉或抗辩的权利,这是防止司法专断的重要屏障。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及促进,通过上诉等法律程序,上级法院可以纠正下级法院可能出现的错误,统一法律适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尽管如此,巴安水务仍觉得锦州水务集团“制造麻烦、拖延时间”,对其商业信誉已经失去信心。

有两件事让洪岗印象深刻。2021年7月,巴安水务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锦州水务集团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进行查封。2022年,锦州水务集团时任董事长刘杰熙代表公司与巴安水务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巴安水务先行解封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之后支付履约保证金2500万元,并出售一处办公楼用于支付部分工程款。然而,在巴安水务履约完成解封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后,锦州水务集团拒绝履约支付保证金和工程款。

另一件是关于有争议的八张签证问题。锦州水务集团一直对此提出异议。2022年10月10日,该集团以被虚假诉讼、有犯罪事实(指签证单不实)为由,向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报案,巴安水务随后被警方立案侦查。这也直接导致巴安水务此前提起的民事诉讼暂停。然而,2023年9月13日,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以调查后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为由,撤回刑事立案。巴安水务的讨债工作因此也耽误了一年时间。

在李云安看来,巴安水务的遭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他称,在供水、供电、市政道路、学校医院等相关民生工程领域,需要民生项目尽快产生社会价值,部分发包人在竣工验收流程尚未完成时,即要求或默许项目投入运营,由此导致“未验先用”的违规现象发生;在建工领域,发包人多占强势地位,在合同中明确设置“未竣工”“未验收”“未审计”等诸多拒付款条件,通过“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外观,阻却或者拖延付款。此外,许多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竣工结算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后方可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政府审计本意为控制财政资金使用,但是审计的范围、周期均由发包人单方控制。由此导致发包人利用程序性约定作为拒付理由、政府审计作为结算前置程序的争议。

因此,他建议,为避免陷入无休止的司法讨债程序之中,总承包单位需要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的风险把控。在事前,进行合同条款的风险把控,尽可能明确约定结算时间和具体流程。在事中,充分意识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把收集固定证据贯穿于履行合同始终。对于设计变更、工期延误、价格调整等所有可能影响造价和工期的情形,及时进行签证,或通过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或联络函进行证据固定。对于竣工验收,需要按照规定规范准备竣工资料,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在事后,施工单位经多次沟通仍不能收回工程欠款的,及时拿起法律武器,避免久拖不诉。 

如今,讨债五年多时间,巴安水务的耐心也被一点点磨灭,双方的信任感全无。2025年12月23日——就在锦州水务集团提起诉讼的次日,巴安水务也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是诉请法院改判锦州水务集团向其支付工程款1.73亿元及利息,而锦州水务集团诉请改判的工程款金额仅7686.20万元。双方的巨大分歧意味着这场已经持续五年之久的诉讼短期内难以完结。

财报显示,截至2025年6月底,巴安水务货币资金余额6042.56万元,应收账款1.51亿元,长期应收款4.97亿元,在建工程3.53亿元,应付账款4.75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47亿元,长期借款1.83亿元,其他应付款11.05亿元——巴安水务因锦州水务集团等大额应收账款积压,流动性陷入紧张,进而拖累上游供应商付款,“三角债”风险在产业链中持续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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