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晚间,厦门银行(601187.SH)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因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该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3月5日,厦门银行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公告显示,上述纠纷涉案金额包括借款本金41867.6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等。厦门银行表示,该笔贷款公司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厦门银行此前披露的情况显示,2023年5月16日,厦门银行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本金)41910万元整,授信业务范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同日,厦门银行与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4年5月29日,厦门银行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不动产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厦门银行根据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的申请,向其发放贷款,现本金余额41867.65万元。因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逾期情形,且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已构成违约。厦门银行依约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同时为维护厦门银行的合法权益,厦门银行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29日晚间,厦门银行披露了上述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告显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25)闽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3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7.6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若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全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追偿。此外,案件受理费219.67万元,由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因不服一审判决,一审被告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年初,厦门银行披露,2026年1月30日,该行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闽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