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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枫桥式检察室”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2026-02-25 作者:陈京春 李博伦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要求“不断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权益的检察能力和水平”。而“枫桥式检察室”便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应当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通过加强“枫桥式检察室”建设,重构职能。

  “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的时代背景

  第一,在重点乡镇设立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立足基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检察办案就是化解矛盾,新时代新的安全挑战与发展难题往往首先在基层浮现。作为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检察室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枫桥式检察室”拓宽了人民群众诉求表达的渠道,便于其积极反馈问题线索,切实解决自身合理诉求,从源头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深化法律监督的现实需求。“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定位,标志着检察职能作用由刑事单向性向多元化转变。“枫桥式检察室”顺应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新要求,积极承办辖区内案件,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

  第三,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及时发现、依法参与解决关乎乡镇、村社发展、稳定、法治相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不强,难以直接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就近处理涉法难题,不能很好地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之中。“枫桥式检察室”可以增强检察机关收集法律监督线索的能力,全面了解基层社会治理中主要的矛盾纠纷类型,直接接触群众,了解群众诉求。推动检察机关从被动履职向主动服务转变,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枫桥式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第一,以司法办案为根本立足点,积极延伸检察履职触角。一是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辖区常见轻微刑事案件,并同步做好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不捕不诉案件风险评估和社会调查等工作。二是收集四大法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法律监督线索,由于公益诉讼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其具体办理通常应移送检察职能部门。三是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检察监督启动前,受理并移送监督线索,尤其是接受辖区人民群众提出的相关申请;启动后,协助职能部门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协助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四是开展基层司法执法活动预防性监督,加强对辖区“两所一庭”以及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司法或准司法职权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积极良性互动,助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梳理群众反映、数据信息等日常管理线索,将群众对基层执法的反馈和满意度嵌入执法监督预防体系,主动寻找和扩大执法监督案源。

  第二,立足属地社情和矛盾变化,融入“三治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从源头防范违法犯罪。一是办案各环节的矛盾化解,转变“重惩罚”的传统观念,更注重当事人利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在办案过程中聚焦解纷止争,积极开展刑事和解、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诉前赔偿等其他纠纷化解工作。二是以轻微犯罪预防工作为抓手,自觉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体系,与各相关单位实现接访联通、要事联办、纠纷联调、困难联扶、数据联享,上承县级社会治理中心,下沉村社网格,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合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防止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向刑事犯罪转化;同时分析研判履职中发现的影响辖区和谐稳定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推动堵漏建制,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体系。三是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基地阵地建设,引导基层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第三,建立健全检察服务机制,做实检察为民工作,注重化解人民群众涉法涉检诉求。一是延伸联系群众触角,依托“枫桥式检察室”引导基层群众合法有序充分参与司法活动,依靠群众破解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案件线索少难题,建立检察室联系群众的工作模式,畅通民意反映渠道;线下线上相结合提升群众接受服务的便利和规范程度,线下检察室窗口和人员入驻社会治理中心,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并做好释法答疑,同时积极推广相关的线上应用场景,进一步提升便利度。二是加强特殊群众权益保障,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众诉讼能力普遍偏弱的问题,积极排摸、掌握辖区特殊群众权益保障需求,并发挥支持起诉效用,使其利益诉求及时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对于涉及老人赡养、儿童抚养等案件,持续加大监督办案力度。三是保障和规范自治组织依法运行,基层自治组织预防和解决政治生活中风险隐患的能力比较薄弱,而其行为又容易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产生显著影响,需参照基层司法执法活动的预防性监督方式,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在此基础上,“枫桥式检察室”可以在权力范围内因地制宜履行个性检察职能。

  “枫桥式检察室”的工作机制

  第一,履职办案机制。一是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以矛盾化解为核心,具体包括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机制,案件办理全流程的检调对接机制,以及与酌定不起诉案件相配套的公益服务考察评估机制、公开宣告制度等。二是司法监督机制,以“源头检察”为宗旨,强化源头介入侦查环节矛盾化解、源头引导侦查取证、源头把关移送案件质量等环节,定期开展室所联席会议实现信息互通,防止严重不当司法行为发生。三是行政监督机制,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检察协同配合、公益诉讼信息移送、数字执法监督以及定期开展联席会议等配套机制,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工作有效衔接。四是公益诉讼办案机制,以上级检察院指定办理为主,构建群众来信来访和观察员参与相结合的线索收集机制和配套的激励机制,以及生态修复的实地走访跟踪机制。

  第二,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一是轻微刑事案件矛盾化解机制,包括发现纠纷和确定启动工作的矛盾评估审查机制,提升当事人和解意愿的点单择调机制,发挥村社干部优势的听证解争机制,避免谅解漫天要价、以调代刑等情况的赔偿保证金机制,以就业解决轻罪行为人无赔偿能力的调解帮教协同机制等。二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矛盾化解机制,包括使信访群众“最多跑一地”的接访联通机制,与乡镇党委、政府合力处置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要事联办机制,根据事项性质发挥各个调解委员会优势的纠纷联调机制,引导老人赡养、儿童抚养等特定事项进入司法救助程序的困难联扶机制,利用基层综治平台打通法律监督数据壁垒的数据联享机制。三是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机制,依托巡回法庭,以出庭支持公诉开展“零距离”法治教育;建设面向农村基层的刑事犯罪源头防治中心;以办案数据为基础,定期总结分析辖区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向乡镇党委、政府提供建议。

  第三,社会治理参与机制。一是与政权机关互动,汇聚基层政法与行政执法资源,强调检察室在纠纷调解、争议化解领域的指导引领作用,在法治会商会议中介绍案件法律争议问题,与各方合力探讨解决;在人大代表联络站设立检察听证点,以“小阵地”体现大民意。二是与社会组织互动,吸纳辖区内社会组织成员,使其成为监督线索信息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涉罪对象帮教员、法制教育宣讲员;以“检企联络站”为依托,明晰相关行业高频涉罪风险点,推动行业协会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深化监督监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以预防犯罪。三是与自治组织的互动,对基层选举、村务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农村涉法涉诉等问题开展法律监督,确保群众自治活动在法律框架内健康运行;聘任村社干部、网格员担任检察联络员辅助收集检察监督线索,打通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神经末梢”。

  (作者:陈京春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李博伦系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浙江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2024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课题“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枫桥式’检察室的建设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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