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0日从证监会获悉,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规定》共二十条,重点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规范,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营销内容、账号使用、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营销活动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不得损害公平竞争等。
《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者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为获得公司授权的期货从业人员,并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营销活动。期货公司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各类账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通过非经公司统一管理的互联网账号开展活动。
《规定》还明确,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提供交易建议或者诱导客户频繁交易;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核实或者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使用夸大、虚假的营销内容;以承诺或者夸大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者比例,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形式进行营销;使用混淆概念、不当类比、片面宣传等不当营销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