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披露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一系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揭示了永鼎股份(600105.SH)的种种违规行为及细节。近日,永鼎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同时,据公告披露,永鼎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及监管警示。
经查,江苏证监局发现永鼎股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且首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完整。公司联营企业上海东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板块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未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预提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导致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27日,公司第一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进行披露,但仅对2022年财务数据进行更正,直至2024年7月4日,公司才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补充公告》中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以前多期的财务数据的影响,公司第一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披露不完整。
二是公司未披露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9月向淦贵生提供70万元、80万元借款。淦贵生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2020年12月18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淦贵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但公司在相关期间未披露公司与淦贵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江苏证监局指出,永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莫林弟、莫思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路庆海、莫思铭、赵佩杰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张功军、吴春苗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国栋作为公司时任董秘,对事项一的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莫思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国栋作为公司时任董秘,对事项二的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永鼎股份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上交所此前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中还提到,永鼎股份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4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7000万元到1亿元。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4325.03万元。公司2023年度实际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约为38.21%,相关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交所指出,永鼎股份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且未及时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更正,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永鼎股份及莫林弟,莫思铭,赵佩杰,吴春苗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永鼎股份及路庆海、张功军、张国栋、时任副总经理淦贵生予以监管警示。
财报显示,2023年及2024年前三季度,永鼎股份都处于增收不增利的状态。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3.45亿元、29.7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8%、0.92%;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325.03万元、5730.36万元,同比分别下降79.82%、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