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出台制度保障
2018-09-27 作者: 记者 秦华江/南京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实施方案》明确,以下三种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考核监督的规格较高,因为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省委书记和省长任组长,分管环保的副省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涵盖了省级党委系统、政府系统、法院、检察院等50家单位。”参与《实施方案》编写的江苏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介绍说。

  《实施方案》中,江苏结合实际情况,对政府部门间的分工事项作了具体明确:江苏省环保厅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环境健康相关工作;省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省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科技厅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关键技术研发给予相关支持,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及相关法制保障工作。

  在监督保障方面,《实施方案》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查内容。江苏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每个政府部门可以按照职能分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按图索骥,照图施工,尤其把省科技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纳入进来,不仅壮大了力量,在科研和法制方面也多了专家把关,能够更规范稳妥。”贺震说。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获取授权

洪泽湖“黑水”:跨境而来,责不过界?

洪泽湖“黑水”:跨境而来,责不过界?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跨境污染治理压力、动力及能力“三力”不足,上游部分地区“以邻为壑”,以泄洪来泄污的现象时有发生。

·医养结合试点遭遇“资源尴尬”

中国铁建:助力非洲经济起飞

中国铁建:助力非洲经济起飞

“现在,我们从奎托坐火车,向东可到边境城市卢奥,往西直抵洛比托港,比乘坐汽车要快得多,也更划算。”

·国家烟草建定点扶贫农特产品销售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