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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上行贿者避免反向行贿激励
2018-09-26 作者: 吴学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则此前未曾公开的判决书,某会计师事务所原员工向某国企财务部部长行贿案细节被公开,会计师事务所员工郭某先后多次向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吕某行贿。该案已经由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受贿与行贿,本是一根藤上结出的“并蒂毒花”。正因如此,刑法规定:行贿超过20万元,必须立案追责,而且不能缓刑。2012年底,“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更明确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的,按累计金额处罚。

  但现实情况是,受贿者落马,行贿者逍遥法外的情况却比比皆是。就成因上讲,行贿与受贿确实是性质迥异。在潜规则盛行的环境中,行贿或带有些许被裹挟的成分;法律角度看,为便于侦破案件,司法部门可能会将行贿与受贿“隔离”、分化瓦解,对“污点证人”适度豁免。查处受贿罪的难度较大,办案时往往从查处行贿入手,需要行贿人提供线索,承办人往往在策略上会对行贿人给予一定的宽容,为取得受贿证据,检方甚至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因此,尽管行贿罪为祸不浅,但就现实看来,无论是查处率,还是量刑尺度,都跟受贿犯罪不可同日而语。

  此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取消对行贿犯罪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在当今中国的法律环境下,刑不上行贿者,无疑是一种无奈。如果将行贿者严格法办,势必增添反腐的难度,这是一种司法困境。然而,长远来看,危害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大多数行贿人根本就不是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很多是自愿的“寻租者”,是主动寻找规则漏洞的“秩序破坏者”,如果不能将其绳之以法,他们势必会更加有恃无恐,成为更大的秩序破坏者;另一方面,刑不上行贿者,将会使“违法必究”成为一句空谈,法律的公正性就打了折扣。因此,适时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健全污点证人相关规范,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才能重塑法律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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