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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限高令”仍有功课要做
2018-06-06 作者: 吴学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市)人民法院集中统一发布2018年第一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包括136名个人、43家单位,曝光了这些“老赖”的姓名、住址、照片、身份证等信息。同时,法院向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此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布2018年青岛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6958个,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人员987个。

  早在2010年,最高法就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限制高消费制度。据《规定》,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即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尽管“限高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能够有效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该项制度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得到较大丰富、完善,但从一些地方法院实施限制高消费令情况看,效果并不如人意,甚至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差悬殊。

  看起来,举措缜密,处罚严厉,打击力度很大,但这些举措实际操作起来非常艰难,也很不好具体落实。受时间和地域限制,执行人员无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随时监督。娱乐场所、高档宾馆等营利性单位无法主动配合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进行限制,法院与银行、工商、公安、机场等部门联动信息网络不够通畅,致使法院监督力度不够。

  诚信是个人立足社会的基本前提。限制高消费令的推出,对“老赖”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的行为起到一定程度遏制作用,然而,要让“限高令”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改变由各个法院“单兵突进”的尴尬局面,需要从基层法院直至最高院层面,在法院系统搭建起信息共享、共建、共用渠道,并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法律文书送达的便捷化、信息化、无纸化。

  另一方面,酒店、金融、工商、房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应当与法院加强协作,共同建立覆盖全民全社会系统的、资源共享的诚信体系,使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的审查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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