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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将重击侵权者
2018-04-26 作者: 记者 张小洁/整理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据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下一步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尽快出台。

  网民“韩小乔”表示,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和惩戒措施不够“狠”有关。以往我国实行“补偿性赔偿制度”,判罚轻、赔偿少,导致企业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大,难以达到遏制侵权的效果。

  不少网民认为,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能够有效地遏制和打击侵权行为,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

  网民“吴学安”认为,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具有惩罚和制裁功能。它主要是通过对故意或恶意的侵权行为实施惩罚,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来达到制裁的目的。惩罚性赔偿能够达到预防侵权的功能,其中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预防某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特定侵权人继续或重复其不法行为,称为特殊预防;二是预防其他的、潜在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称为一般预防。惩罚性赔偿还具有鼓励交易功能,能够鼓励市场交易,原因在于它使潜在的侵权人认识到交易比侵权合算,激励潜在侵权人进行交易。

  网民“季连帅”也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为了维权常常陷入“未受其利先受其害”的窘境,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往往会占据法院最终判决赔偿的相当比重。如果再考虑其维权所投入的时间、精力等因素,权利人为提起诉讼所花费的代价是非常高昂的,权利救济成本远大于权利救济收益,因而很多权利人只能放弃救济。实际上,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公司声誉被贬损、市场份额被他人侵占、品牌声誉被玷污等精神类的非财产损害,其损失往往难以准确计算。补偿性赔偿责任无法实现等额、超额赔偿目的,导致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动力减损。相反,如果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对侵权人处以较高的赔偿金,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弥补,增大其权利救济收益,就能够增加其维权动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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