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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设定一个控制社会总负担水平的制度闸口
2018-04-04 作者: 金辉/整理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在日前举行的“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一季度峰会暨货币金融圆桌会议”上就其最新的研究课题做了介绍。

  冯俏彬表示,2016和2017年,中央政府每年为社会减负1万亿,在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中央政府再次宣布为社会减负1万亿,政府的诚意和行动措施清晰可见。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家却表示获得感并不十分强烈。研究显示,由于近两年清理力度加大,政府的非税收入在下降,与此同时,税收收入却在上升。一方面中央政府在减税降负,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把减掉的损失再弥补回来,全社会总负担水平实际上并没有明显下降。这不利于经济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为此,冯俏彬提出三方面建议。首先赋予全国人大对社会总负担水平进行控制的职责,在全国人大财经委现有职责外,增加对宏观税负水平或社会负担总水平进行总体控制的权限。二是为了保持总负担水平不变,应要求政府在出台一个收入项目的同时,减少另一个收入项目;或者是政府在出台一个支出项目的同时,减少另一个支出项目。做到增减同时、同步、同量,以保持社会总负担水平的基本稳定。三是如果出现突发情况,可不受此限制,由人大按程序进行立法增加政府收入来应急。

  其次,重整政府收入结构。一是正税。明确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二是清费。费的范围应明确为政府部门向特定使用者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资金。费的确定标准应当完全基于成本,相关成本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并每年或每半年调整一次。所有的使用者付费应当全部缴入国库。三是明价。价格标准由政府部门确定并公示,同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物价、成本的变化提出价格调整的机制与动议,经公开听证程序、专家评估程序后方可实施。进行价格调整时,应同时公布相关企业的成本信息。四是严租。租是我国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性质为全民所有,应当全部纳入公共预算或补充社会保障预算所需的资金。

  第三,完善政府收入管理的体制机制。深化财税改革,切实破除“收支用管”一体化的陈规陋习;完善政府定价机制,科学化政府定价方法;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更名为政府债务预算,明晰国家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成本补偿机制。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IMI),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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