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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应为反垄断“挑大梁”
2018-02-28 作者: 吴学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二审判决书,海南省物价局处罚一家企业“纵向价格垄断”获得二审支持。价格部门查处纵向价格垄断,不是新鲜事儿,但因此被诉到法院的案例应该是第一起。此案在反垄断执法领域的意义在于:首次正面触及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在认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思路差异。二审判决认定,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本身已经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无须再进行“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验证。

  虽然中国反垄断已经开始步入常态化阶段,但反垄断法从实施至今毕竟只有10年时间,需要解决的问题依然不少。首先是对行政垄断的破除。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民众对石油、电信、电力等行业垄断问题及行政垄断的关注持续升温。此前,各级政府通过红头文件、行政命令等形式清理、整顿行政垄断,但效果有限。另一方面,司法审判的跟进。在反垄断实践中,除了发改委、工商总局等反垄断机构的行政执法,法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审理也推动了反垄断规则的确立。

  反垄断诉讼涉及各行各业,而不是行政反垄断集中于某几个行业、某几个企业。他们对垄断的害处体会更深,更加敏感,若获得胜诉,在自身得到直接补偿的同时,也提高了其他人的福利。法庭相比行政部门而言更加中立,控辩双方举证过程更加透明。此外,反垄断法并未明确行政执法程序为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无论行政机关有没有参与反垄断调查,私人均可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早在2012年5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意味着司法模式反垄断的一些执行问题得到进一步解释和确认。

  从现有的国情来看,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法律手段才是最有效方法。垄断行为不止发生在跨国巨头身上,国内一些“牛企”和手握权力的政府部门搞排他性竞争的事也屡见不鲜。但是,对行业巨头和政府部门的行政垄断行为,不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于“今后还要合作”等考虑,选择了默认和容忍。这也启示我们,司法机关依法介入、司法诉讼的畅通也是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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