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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供暖纠纷那些事
2018-01-10 作者: 胡美青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供暖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一年一度的供暖季如约而至,供热单位与采暖用户之间的供暖纠纷也开始增多。供暖纠纷有哪些常见问题,采暖用户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福利供暖体制走向终结供暖费谁来交纳

  2010年4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确定了在无特别约定下采取“谁用暖谁缴费”的原则。这一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实行了几十年的传统“单位包费、福利供热”的供暖体制走向终结。

  受原来福利供暖政策的影响,一些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习惯了单位支付供暖费,加上单位改制、职工离职等原因,许多企业已经不再为员工交纳供暖费,许多用户因不能享受单位福利供暖待遇产生心理落差,拒绝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并以此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

  【说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第十七条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供暖体制改变后,单位福利供暖的情况就很少了,除非单位同意为职工支付供暖费。即使没有签订供暖协议,如果实际上享受了供暖服务,形成实际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也应当支付费用。因此,建议采暖用户积极转变供暖观念,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否则,一旦产生纠纷也不利于保护采暖用户的切身利益。

  供暖不达标采暖用户如何举证

  供暖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是绝大多数采暖用户拒绝交纳供暖费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在诉讼中拒绝交纳供暖费的一个抗辩理由。

  但是在诉讼中,大部分供暖用户因对政策和法律不了解,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一些用户会提交自己用温度计测温的照片及报修单,但用户单方面的测温照片因拍摄的时间、地点和真实性无法确认,往往无法得到供暖单位的认可,而报修记录又不能直接充分证明供暖温度不达标的事实,最终导致败诉。

  【说法】

  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要对供暖标准、温度、违约责任等在供热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

  采暖用户在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向供暖单位反映,并要求供暖单位上门测温,双方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用户可以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作为将来诉讼的证据。对温度有争议的可以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并记录自己的意见,必要时要求第三方机构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测并保存好检测报告,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主张。

  供暖服务不到位能否拒交供暖费

  供暖纠纷案件中,供暖单位服务意识差,没有很好地履行检查和检测及对供暖设备进行维修和维护的义务,出现问题后没有及时解决或工作方式生硬,从而引起用户的不满,这是采暖用户拒绝交纳供暖费的另一个常见抗辩理由。因对供暖单位的服务不满意,一些采暖用户任性地选择拖欠供暖费的方式来“惩罚”供暖单位,并认为这是合理的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

  【说法】

  供暖单位服务存在瑕疵,采暖用户应向供暖单位或当地供暖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寻求解决办法,不要采用消极的拖欠供暖费的办法。拖欠供暖费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会因此产生大额的滞纳金,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当然,供暖单位也应提高服务质量,重视服务意识,设立服务热线,用户反映供暖问题及时解决,对设备老化问题及时投入财力物力解决,避免设备老化影响供暖效果,供暖季开始前采用温馨提示的方式提醒用户交纳供暖费,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

  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采暖用户也应积极转变供暖观念,在享受温暖的同时及时交纳供暖费。少一些纠纷多一些和谐,安全温暖度过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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