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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的多重意义
2017-10-31 作者: 余明辉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报载,10月25日,浙江省瑞安市三名当地渔民,因在休渔期捕鱼,被瑞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缓刑。法院在送达刑事判决书的同时,发出《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三名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前,投放若干数量的鱼苗至瑞安市浅海区域,用于海洋环境修复。这是国内正式执行的首个《海洋生态修复令》。

  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具有判例示范意义。目前对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具体方式,尚无统一实施细则,仅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概括性表述,但实际如何执行仍然依赖地方司法部门的“自由发挥”。以往对这样的违法违规,一般惩罚都是以罚款、判刑等为主,并不涉及海洋等生态破坏后直接修复等要求。此次瑞安的这一判例,不但对当事者进行了刑法等惩治,同时还限期当事者进行鱼苗等直接生态“补救”,不但丰富了司法惩治海洋生态破坏的形式和途径,更是开了国内此类判决的先河。

  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具有司法保护海洋生态实效性。不管是司法刑事处罚,或是经济等处罚,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海洋等生态环境。刑事、经济等处罚,只是在海洋生态破坏的增量上有直接遏制作用,在生态修复的增量上并没有直接作用,但海洋生态修复令却有这样的作用。瑞安法院发布海洋生态修复令,无疑增强了海洋生态修复实效性,是海洋生态保护司法实践的升级和优化。

  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海洋环境生态诉讼中采取海洋生态修复令,落实“绿色司法”要求。这一司法诉讼,将环境法的相关原则运用于诉讼中,将绿色发展理念与守护生态文明紧密结合,同时也很好贯彻了环保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海洋生态保护也不例外。作为这些保护的最后一道有力屏障,所有地方的司法保护都具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浙江瑞安法院首发海洋生态修复令,无疑就是对这一义务和责任的最好践行和说明。期待这是一个好的示范和开始,接下来会有更多地方加入这样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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