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与民航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要求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临空经济区开展试点示范,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同时,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临空经济示范区包括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航空经济示范区等类型。对于申报条件,《意见》指出,临空经济示范区原则上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其他区位优越、物流便利、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大城市布局;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地机场年货邮吞吐量应在10万吨以上或年客流量1000万人次以上。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地机场周边现有产业园区基础良好、特色突出。
《意见》同时指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均不予批准: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城市在申报年度之前的五年内有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净空管理规定行为的;临空经济示范区所在城市资源环境类约束性指标完成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
对于入选的临空经济示范区,《意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建设任务:推进“多规合一”,规范空间开发秩序,着力推进与城市规划、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区域规划的有机衔接;推进航空枢纽建设,构建立体交通系统,加快航空货运仓储设施和货运转运中心建设,加快发展多式联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构建高端产业体系,形成以航空运输为基础、航空关联产业为支撑的高端产业体系;创新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推进民航管理先行先试,研究推进航权开放,加快航空口岸建设,促进通关便利化,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层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严格建设项目及产业准入门槛,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