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电商近日发起一大波促销热潮,“优惠折价”等促销语铺天盖地,这些用词以后可能要慎用了。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文解释新实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对“虚假优惠折价”、“原价”、“价格承诺”等作出详细解释。比如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但是,关于此次对“虚假优惠折价”、“原价”、“价格承诺”等涵义的解释,此前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在相关的解释中,也都有类似的说明和明示。近些年来电商经营乱象说明,这显然没能有效阻止住相关电商利用“虚假优惠折价”、“原价”、“价格承诺”等进行价格欺诈的现象。因此,此次单纯的相关释法,还是让人担心这是否能遏制住一些见利忘义电商们继续实施相关价格欺诈行为。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很显然,不管是自2012年始的电商“8·15”价格战,还是随后诸如“双11”等网购节假打折行为等,诸多网商的价格忽悠手段,主客观上都符合价格欺诈的构成要件。 此外,《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照此,违法电商是要为此付出巨大代价的。 直白一些讲,以往电商实施先涨后降、高标低折、虚标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关键问题不在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实际可操纵性不强等问题,而在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决心、执法信心、执法力度和执法智慧问题。 要让相关的查处电商价格欺诈执法真的“硬起来”和有效,除了相关价格执法部门自身要提高认识,自觉强力执法外,更需要有纪检监察等外部及时跟踪监督和问责,促使相关价格执法不能怠慢,更不敢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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