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表示,证监会今天起将就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共24条,着重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六类问题做出规定。
一是基本定位,明确区域性市场为省级行政区划内私募证券市场;二是功能作用,明确区域性市场是小微企业培育规范的原地、小微企业的融资中心、资本市场中介服务的延伸等;三是明确了监管体制;四是规定了监管底线,将按照负面清单管理的思路,着重划出必须的行为底线,包括: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以及交易方式、间隔必须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等,此外突出市场自律淡化行政色彩;五是市场规则,涉及提供私募证券发行、转让、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账户管理、资金管理等问题的基本要求;六是支持措施,支持区域性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中证协、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将专门推出专门服务于区域性市场的小微证券公司试点,并研究其他措施支持区域性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