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标准委对外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一项基础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城乡居民在办理补缴保费及关系转移等流程中存在的地区差异将有望得到消除。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对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保费收缴、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等业务做了细致的规定。根据标准,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申请参保。社保机构根据参保申请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为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对于跨区域的保险关系迁移,这份标准也列出来比较详细的内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出现户籍跨地区迁移且需转移保险关系的,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往新户籍地所在地社保机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接收,以使其继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而对于转移的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后,一旦相关信息核实相符,便将在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自己的个人账户里的基本信息、缴费记录、缴费时间、支付时间等内容,参保人员也可以通过社保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保险关系所在地政府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国统一咨询服务专用号码12333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