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
2015-06-13    作者:张晓鸣    来源:文汇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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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昨天公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不适应发展的限制性规定,提升了两融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发言人邓舸表示,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

对两融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强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与监测监控职责;明确监管底线,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六种禁止行为;合理控制证券公司业务规模,要求其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完善客户参与条件,取消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和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宽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使之更加灵活、合理。

对长江证券研报违规发警示函

   证监会昨天还通报了对长江证券违规查处情况。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对长江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5年5月4日晚,多家网络媒体转载了内容涉及“长江证券研报预测三季度或提高印花税”的文章,引起市场广泛关注。邓舸表示,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长江证券未与研报刊载机构签订协议,致使报道篡改了内容,反映了长江证券内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执行,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刊载或者转发研究报告或者摘要应签订协议约定的规定。


    此外,证监会将立足资本市场,重点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在关键领域开展诚信建设,重点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失信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诚信建设的力度,不断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

    证监会组织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已集中部署四批案件。第一批12起案件涉及全市场的多种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二批10起案件主要针对新三板市场突出的五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批12起案件主要针对当前市场反映强烈的六类市场操纵行为;第四批16起案件主要针对严重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的五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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