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PPP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2015-06-11    作者:盘和林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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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正以加速度推进。国家发改委近期公开发布一批PPP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推介项目,总投资额高达1.97万亿元。中央级的引导示范性PPP基金,日前已经获得财政部审批,择日将下发相关文件,预计引导基金的规模约为500亿元。

  PPP注定成为2015年的一个热词。“PPP”模式热中需理性对待,要强化效率、效益、公共利益等约束机制,防止PPP项目进入市场化运作领域、异化为地方政府新的融资平台。

  第一,强化效率约束机制,防止公共产品盲目过量、低效供给。其实,PPP的核心意义并不止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而是引入竞争机制、市场价值投资理念、市场风险意识等,提升公共产品的营运能力,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近年来,政府投资的一些项目不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运行效率低下,沦为官员的“政绩工程”,成为地方财政的包袱。因此,PPP项目必须强化效率的约束,遏制公共产品的盲目过量生产和低效率现象。

  第二,强化效益约束机制,防止偏离公允价值。项目收益应优于传统模式,PPP项目要进行精准的效益分析、财政承受力等方面评价,剔除资金成本与合理收益,PPP模式的成本不能远超出政府直接投资,否则就背离了公允价值、偏离公共利益。虽然PPP项目通常属于垄断性领域,但仍需通过竞争压力以提升其绩效能力,比如在具有相关性产业或不同地区、性质的公司中,建立横向绩效比较机制。

  第三,强化公共利益约束,防止以侵害公共利益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应该说,政府与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政府承担“守夜人”角色,需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而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企业本质特征,需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目前,PPP项目多是供水、供热、环保等准公共产品领域,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公众担心采用PPP模式的公共产品价格出现不合理的上涨,最终由老百姓买单。因此,PPP项目需强化公共利益约束,完善激励性定价规则,鼓励PPP产品的利润合理增长,建立在企业生产率的增长上,而不是简单地“羊毛出在羊身上”。同时,优化对PPP项目的外部约束机制,比如引入公众参与定价机制等,打破由政府、社会投资主体双边垄断的委托-代理关系,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等侵犯公共利益。

  第四,严格边界范围约束,防止介入市场化运作领域。当前,全国兴起一股PPP热潮,但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采用PPP模式,或者说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采用PPP模式,相关部门必须严格界定PPP项目的边界范围,尤其需要警惕PPP模式过度泛化应用,挤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要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将原本交由市场运作的项目,包装成PPP项目,将一些稀缺资源与PPP项目捆绑开发,将一些原本要求政府完全投入的纯公共产品,以PPP模式逃避责任,这与完善市场机制的改革精神是相违背的。

  第五,强化风险控制意识,避免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目前,个别地区有一种将PPP项目异化融资平台的不良倾向,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争取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倾斜支持的考虑,从融资角度进行PPP模式方案设计,一般不考虑项目周期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及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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