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实施办法,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此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