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备受关注的杭州联合银行储户近亿元存款“失踪”案有了新进展。日前,包括银行“内鬼”祝超菊在内的8名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014年1月2日至1月27日间,杭州联合银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负责人祝超菊等人经过预谋,以高息诱骗42名储户在该分理处存款,然后将近亿元存款转入其他账户,因此获得3%的好处费。 祝超菊等人自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对于42名储户来说,他们最关心的显然不是诈骗者被判多少年刑,而是自己的存款能否失而复得。法院当然应全力追回涉案款,归还给储户,但如果诈骗者已无力全额退款,又该由谁来赔偿储户的损失? 在这类案件中,银行一般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譬如,存款“失踪”缘于银行员工私下里高息揽储,属于个人行为,不代表银行,与银行无关。 私下里高息揽储,也许确属一些银行员工的个人行为,但这是否意味着银行没有责任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当初储户是在什么地方存款。如果储户是在银行之外把钱直接交给他人,没有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那么这笔钱就不能叫作“银行存款”,银行员工高息揽储只是盗用了银行的名义,与银行无关;如果储户是在银行柜台将钱交给银行员工,那么银行员工就是代表银行履行职务行为,本质上,储户并不是把钱交给银行员工,而是存进了银行,这笔钱属于“银行存款”,一旦“失踪”,银行就得承担责任。 从各地发生的存款“失踪”事件来看,储户当初都是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业务。一些银行员工利用银行柜台从事非法揽储,将银行柜台当成违法犯罪的“道具”,说明银行的管理存在严重漏洞,这个漏洞为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甚至是诈骗成功的关键,银行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柜台无疑代表银行,储户在这里办理存款,就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至于这些钱为何又被银行员工转走,那是银行的事,与储户无关,不应将损失推到储户头上。 唯有如此,才能倒逼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弥补管理漏洞,避免存款“失踪”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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