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2015-05-23    作者: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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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什么是基金互认?

  答: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2.问:香港基金进入内地与内地基金进入香港的互认标准是否一致,都包括哪些基金品种,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内地基金与香港基金的互认标准是一致的。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就两地基金的互认标准达成共识,即按照循序渐进、平等互利、可测可控、便利业界的原则,主要引入对方市场主流成熟品种。以香港基金进入内地为例,香港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二)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三)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同样的,内地基金进入香港,也需符合对等条件。

  3.问:按照上述标准,目前内地与香港市场符合条件的基金大概有多少只?

  答:根据初步测算,符合上述互认标准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4年底),内地基金有850只左右(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5年一季度末)。

  4.问: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如何申报?是否需要委任代理人?

  答: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委托内地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产品注册等事项。互认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5.问:担任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代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答:《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担任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代理人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托管资格,即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代理人应当是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

  代理人应当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签署委托协议,代为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

  6.问:两地监管机构对互认基金的监管原则有哪些?

  答:两地监管机构已对互认基金的监管原则达成共识,具体包括:互认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遵守原注册地法规要求,在对方市场的销售行为需遵守客地法规,销售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以原注册地法规为主,但在对方市场销售过程中需根据客地法规要求进行适当补充。

  7.问:内地基金投资人如何申购香港互认基金产品?

  答:符合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委托内地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公开销售,并遵守内地基金销售的法律法规。

  内地基金投资人可以至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办理香港互认基金产品的申购业务,具体业务流程与申购内地基金产品相同。

  8.问: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的投资额度是多少?如何分配?

  答: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的投资额度是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投资额度的使用及分配将按照国家外汇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9.问: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工作将于何时正式实施?

  答:根据各方工作安排,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工作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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