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行政定价重构政企博弈格局
2015-05-20    作者:刘艳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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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2001年中央定价目录首次瘦身至今,经济发展新常态再次“倒逼”行政定价全面退出舞台。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央定价目录》削减80%的具体定价事项,放权力度空前,这不仅是一项简政放权,也是重新梳理政府对社会经济的治理关系。对于行政部门,丧失行政定价权并非意味着对市场价格不闻不问,而是要及时转换公共治理思维,学会与市场定价主体进行对话,掌握市场信息脉搏。
  放开行政定价权对于政府和市场双方都意义重大。前者要因此调整职能定位和优化市场调控机制,后者则要尽快适应市场化定价带来的竞争压力。在政府定价环境下,行政性垄断经营与滋生腐败是行政权力干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最大社会成本,这也是很多企业虽然不用提供高质量服务却能获得超高利润的原因。当一些企业不再获得当地政府价格庇护时,就如同一个初创的企业,很难适应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则,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和发展挑战。所以,对于那些过去依赖于行政垄断资源发展的企业,地方政府应选择那些勇于转向新市场发展的企业,鼓励建立市场资源互助平台,提供必要的再创业公共服务,比如企业转型孵化基地,从工商缴费与房租等税费成本角度减轻企业转型成本,给它们重获新生的发展机会。过渡期一过,政府则要转向其他更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其余的事情交由市场来决定。
  价格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必要干预的关键目标。行政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让市场得到充分竞争,如果政府对价格完全不过问,按照原始纯粹的自由市场丛林法则,各种价格垄断和质次价高的产品服务将会满天飞。市场能否实现可持续的充分竞争多赢格局需要依靠政府与市场双方通过非零和博弈机制来共同完成,缺一不可。因此,只要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存在必要性,那么政府就不可能完全回避对市场价格监测与管理问题。定价权全面放开固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政府放开定价权后更需要建立科学且常态化价格管理机制,即价格规制。通过对企业生产交易成本和宏观产业市场信息的监测,对存在自然垄断效应和涉及民生利益的商品进行必要价格上限指导,以及针对恶性价格竞争采取法律干预,例如增强对市场价格垄断联盟的反垄断审查,扶持行业自治约束协会等。
  价格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博弈焦点,政府拥有定价权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放开定价后需要重新平衡关系,通过成本与信息的博弈实现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此轮中央定价目录瘦身再次彰显负面清单模式,但是对政府治理能力要求的正面清单却越来越多,原先直接定价的强行价格审批管制方式将会被更加复杂且科学的成本价格与市场信息监测管理所替代,政府职能将更多聚焦在依据法定程序对企业经营成本信息、市场交易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引导产业成本约束机制,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总之,政府要用法治与市场的语言与企业们坦诚对话,逐步降低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价格规制成本。同时,深化对现有物价管理部门的机构改革,增强监管的技术含量,逐步建立市场化的成本标准参数以及相应的监管社会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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