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拟推“监管+行业”双评级模式
专家称,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开影响巨大,新体系仍需完善
2015-05-12    作者:记者 钟源/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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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业协会14日汇总评级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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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层对信托公司的评级思路正在发生变化,或由原来仅有的监管评级,转变为监管评级加行业评级双评级模式。
  《经济参考报》记者10日从多家信托公司处了解到,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日前向部分信托公司下发《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业评级意见稿”)称,未来协会单独对各大信托公司进行包括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增值能力和社会责任等四方面的打分考核,评级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协会经过一个月的内部意见征求和起草,目前形成相对完善的信托行业评级体系,且已经下发至部分信托公司做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反馈。”南方某信托公司管理人士10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他透露,自己所在公司5月7日接到行业评级意见稿,相关部门要求其反馈意见于本月14日汇总到协会。
  该业内人士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征求意见稿材料显示,未来推出的信托公司行业评级将按照定量、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评价信托公司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质量、风险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以及业务规模与风险管理能力的匹配性。评级内容包括信托公司资本实力(Capital Strength)、风险管理能力(Risk Management)、增值能力(Incremental Value)、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四个方面,简称“短剑”(CRIS)体系。信托公司行业评级结果根据各项评价内容的量化指标得分情况综合确定,评级结果划分为A、B、C三级,最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外公布评级结果。
  对此,北京某知名信托分析人士表示,一直以来,信托业缺乏一种有效、权威的评价体系。协会主导的行业评级意见稿一旦通过,有望填补这种空白。“尤其是这一次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开影响巨大,充分展示信托业日渐趋于成熟和自信。不过,上述四大类考核指标由于是选取,并不全面。比如,创新、资产管理能力、人力资源、公司管理等重要方面均没有涵盖。另外,评级体系仍需完善。比如先前信托公司条例中,允许有条件的公司发债上市等,这些都需要信用评级的跟进。”该分析人士说。
  事实上,有关信托公司的评级早已启动。2010年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21号,对2008年版本的监管评级做了进一步修订。该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五个方面。但和银行监管评级相比,信托监管评级在评级结果的应用上不是非常明确,没有严格和信托公司业务资质挂钩。为此,近年来银监会一直在考虑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指引,并于2014年8月份向各家信托公司发出了征求意见稿。但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可能会被广泛误读,到目前为止,新监管评级仍未落地。
  行业评级意见稿第三条称,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是协会自行组织的,对信托公司从行业角度独立作出的综合评价。“银监会对信托和银行的评级结果向来都是等级较高的机密信息。从协会的用语和银监会的‘默认’来看,未来所有信托公司都要进行双评级,即在监管评级之外,增加行业评级的概念。这也正是相关部门就监管评级不宜公布和评级结果公开透明之间矛盾的考量。”上述业内人士直言。
  上述“短剑”体系中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增值能力和社会责任四大指标,其对应的分值分别为30分、30分、30分和10分。以资本实力为例,其包括净资本、资本充足率、信托风险项目净资本覆盖率等3个子项。另外,上述每个大项中的各子项都设置基础值和目标值;根据基础值和目标值、中间值确定分值区间,基础值代表行业的达标水平或监管下限,设置为0分;目标值代表行业的领先水平,设置为满分。界于基础值和目标值之间按线性方法取值。以子项净资本为例,基础值为10亿元,目标值为100亿元(即100亿以上净资本的公司为满分,10亿以下公司为0分)。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认为,协会这次列出的四大项12子项,包括净资本、资本充足率等,基本都是公开可查的数据,基本都是定量分析。这或许是协会在评级刚开始阶段,出于可操作性和降低人为主观性的考量。但是这会使其缺失很多需要评价的方面,降低评级的灵活性。
  对此,中融国际信托创新研发部总经理王和俊则认为,协会选取这些指标还是很合理的。正是出于对评级结果公开的敏感性,才尽量减少人为主观判断。“当然评级结果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信托竞争格局的重构,而这些本来就是贯彻监管层‘扶优限劣’思想。”王和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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