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6日通报,由商务部起草的《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开征民意。依据《意见稿》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卖家”,凡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等证照信息。
《意见稿》还提出,“未经允许禁向消费者推送信息”,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同时明确“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提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意见稿》明确了包括网购在内的无店铺零售管理权限,“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信息摘自新华网
整理: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