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知称,为深入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6月1日前,停止使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六个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保监会5月7日发布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深入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6月1日前,停止使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六个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保监会称,《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以来,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要求。为深入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5年6月1日前,停止使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六个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按照《意见》和《通知》规定,及时拟订、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