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知称,自6月1日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北京市发改委5月7日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自6月1日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此外,通知还称,自2020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