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提出,煤矿全年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的生产能力,月度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1/12。
记者5月7日从国家能源局获悉,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两部委印发《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和《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
作的通知》,旨在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调整产业供需结构。
《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提出,煤矿全年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的生产能力,月度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1/12。企业集团公司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
对煤矿当月产量超过当月允许产量上限的(月度产量计划的110%或公告生产能力的1/12),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进行处理。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方法、检查频次,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各地检查方案请于4月底前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根据《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要求,2015年全国计划淘汰煤矿数量1254个,淘汰落后产能7779万吨,其中关闭退出煤矿数量1052个,共计产能6391万吨;改造升级煤矿数量202个,共计产能1388万吨。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