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5月6日公示《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和《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
根据公示的条件,新建或改扩建的热处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应具有大于(含)1000万元/年产值的生产能力。
而新(扩)建紧固件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文件全文:
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
(报批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热处理生产经营秩序和投资行为,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改进企业组织方式,合理配置资源,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引导热处理行业向精密、优质、清洁的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
二、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热处理加工、热处理设备制造和热处理工艺材料生产企业(厂、点)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地区工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导向和区域功能。新建或改扩建的热处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应具有大于(含)1000万元/年产值的生产能力。
(三)热处理的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在地区规划部门规定的区域内,禁止设立在居民区、商业区、旅游区、蔬菜、粮食等农作物种植区与水源保护区。
(四)所有热处理专业化加工厂点的设立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要以加快“发展先进工艺,限制陈旧工艺,淘汰落后工艺”为导向。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强化节能减排。促进开发低碳技术项目,发展高技术附加值的热处理企业。
三、工艺装备及工艺材料
(五)热处理加工企业或厂点应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加热设备的有效加热、保温及炉温均匀性应满足工艺要求,少无氧化的热处理加热设备比例达50%或以上。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热处理工艺和设备(参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六)热处理加热设备应符合相应的电炉能耗分级标准,炉体表面温升、空炉升温时间和空炉损耗功率比应符合GB/T15318《热处理电炉节能监测》要求。电阻炉加热效率不得低于70%,燃料炉综合热效率不得低于60%。
(七)热处理的加热设备应使用陶瓷纤维等性能优良的绝热、保温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类材料,保证设备和工艺的能耗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八)热处理设备应采用智能仪表精密控温技术及固态继电器装置,采用工业PC或PLC的计算机控制技术以及智能化柔性控制技术等先进控制系统,其比例应达到控制系统的80%或以上。
(九)热处理炉采用双偶控温系统,每个有效加热区至少有2支热电偶,一支接记录仪表,另一支接控温仪表,其中一个仪表应有报警功能。现场使用的控温和记录仪表精度等级应符合JB/T10175《热处理质量控制要求》标准规定。
(十)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及手段,必须配备金相分析和硬度检测手段,必要时按照专业技术需要配置相应的材料成分分析、力学性能及物理性能测试手段,并按照检定规程和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十一)重视设备的更新改造,具有设备更新改造的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役龄在10年以上的热处理设备须进行更新改造,大修时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和精密控温仪表。
(十二)热处理工艺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热处理工艺性能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用技术文件,生产厂家应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合格证。重要工艺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复检。各种槽浴应定期分析和检验,保证满足使用要求。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十三)加强能源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通过能效管理认证,建立节能计量、统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GB/Z18719《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T17358《热处理生产电耗定额及其计算和测定方法》、GB/T19944《热处理生产燃料消耗定额及其计算和测定方法》等能耗管理标准,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热处理厂点应设专职或兼职能源管理员,受企业总经理直接领导负责能源管理工作,按管理规定定期检查、分析企业能源利用情况,并提出报告。
(十四)热处理能耗指标达到≤3300kWh/万元产值或≤600
kWh/吨工件。
(十五)生产用水应采用循环用水,热处理水耗≤0.3m3/吨工件。
五、环境保护
(十六)严格贯彻执行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GB15735《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T27946《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GB/T27945.1《热处理盐浴炉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的管理
第1部分:一般管理》、GB/T27945.3《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的管理
第3部分:无害化处理方法》、JB8434《热处理环境保护要求》等国家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要求。
(十七)热处理加工企业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环评验收合格报告,提供所在地区排水和环保部门测定的水排放合格报告,提供所在地区卫生监督部门测定的热处理生产厂房内空气中尘毒物质浓度合格报告,提供所在地区卫生监督部门测定的生产场所噪声强度与电磁辐射强度合格报告。
(十八)使用盐浴炉的热处理厂点必须有完善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及固体有害废弃物的处理措施。治理装置应有效运行,废水、废气严格达标排放,废渣装箱集中存放,由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产品质量
(十九)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应的工艺文件﹙工艺规程、工艺守则、工艺卡片、作业指导书等﹚和质量检验规程及过程质量控制文件。质量管理达到JB/T10175《热处理质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内容。
(二十)热处理产品废品率≯0.5%。
(二十一)新建设的热处理厂点(一年内)应提供由地方质监部门认可的资质单位(独立的第三方)检测的热处理质量测试报告,测试项次不少于20项,并有项次合格率(%)结论。
七、企业管理
(二十二)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在投入生产经营的三年内应取得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特种行业的热处理厂点还须取得该行业﹙专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军工生产许可证、GJB9001B《军品质量管理体系》、GB/T18305《质量管理体系
汽车生产件及相关服务件组织应用GB/T19001的特别要求》、CQI-9《特殊过程:热处理系统审评》等认证。
(二十三)企业的质量、生产、技术、财务、安全、经营、设备等各项制度完善并认真执行。
(二十四)热处理厂点有健全的员工培训教育和考核制度,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6号令中相关规定,热处理操作人员应通过职业资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十五)企业信誉良好,诚信经营,有用户满意度评价制度,近两年来无重大质量事故。
(二十六)企业具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人员,并建立技术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质量检查员、热工仪表员、金相检验员、化学分析员和力学物理试验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至少一名热处理工程师﹙或技师﹚负责生产技术。班组长和生产骨干具有中级或以上金属热处理工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和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企业质量标准。
八、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二十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减少污染的制度。企业的生产厂房结构、作业环境、工艺作业和装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和GB15735《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等国家工业企业建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令和标准。
(二十八)热处理作业场所配备必须的通风除尘排烟气设施,配备必要的废气、废水治理装置和治理效果的监测设施,制订与实施有害危险物的防护技术与措施并能达到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6.1条的基本要求。
(二十九)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GB2894《安全标志》规定在危险场所设立警示牌,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与器材,通过所在地区消防安全验收。
(三十)热处理厂点使用的生产设备、装置的安全卫生要求必须符合GB5959《电气设备的安全》有关规定。
(三十一)热处理使用的化学危险品和有毒物质要建立储存仓库(或专用储存处),有保管和入库领用登记制度。热处理盐浴炉的用盐应符合JB/T9202《热处理用盐》规定的质量和技术要求。使用盐浴炉的热处理厂点对热处理用盐,特别是氯化钡盐的储存必须符合GB15603《常用危险品储存通则》、国务院第344号文《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的规定,设有专用仓库,建立入库登记制度,工作场所采用专用有盖铁箱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人负责发放使用。
(三十二)从事热处理生产的各类人员应经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熟悉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和产生隐患危险的有害因素,了解导致事故的条件,并能根据其危害性质和途径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按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及有关规定正确穿戴与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三十三)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九、监督与管理
(三十四)从事热处理加工的企业可依据本规范条件的规定申请准入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规范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组织对申请准入公告的热处理企业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抽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热处理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申报准入认定的从事热处理加工的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已公告准入的热处理企业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六)准入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十、附则
(三十七)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从事热处理加工的热处理专业厂(含热处理专业厂、企业内部的在线热处理分厂、车间、工段和小组)、从事热处理设备制造销售的企业、从事热处理工艺材料和辅助材料生产销售的单位。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所涉及和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应按修订生效后的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九)本规范条件将根据我国热处理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四十)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
(上报报批稿)
高强度紧固件是广泛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交通、铁路、桥梁建筑、航天航空、造船和电子电器等产业的安全部件,是重要的关键功能部件,是紧固件中的高端产品。
为引导紧固件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遏制低水平恶性竞争,确保装备和人生身安全,保护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积极性,
提高产品质量和绿色制造应用水平,满足主机产业对优质高强度紧固件产品需求,加快我国紧固件产业的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高强度紧固件是指机械性能等级等于和高于8.8级(碳钢和合金钢螺栓、螺柱和螺钉)、8级(碳钢和合金钢螺母)、70级(不锈钢螺栓、螺柱、螺钉和螺母)、21H级(紧定螺钉)和经渗碳淬火处理的自攻螺钉,包括成套供货的高强度连接副、组合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与以上产品类别等级相当的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高强度紧固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紧固件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紧固件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的紧固件企业不予认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新(扩)建紧固件企业和原有紧固件企业的各类污染物(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环保标准的规定。
(三)新(扩)建紧固件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二、生产工艺及装备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紧固件产品的品种、性能等级、材质、规格、批量和表面处理要求,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工艺。不得采用落后工艺,如使用煤炭加热炉,盐浴炉等有污染、高耗能、高耗材设备。
(二)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高效成型设备,自动螺纹加工设备,带气体保护、自动控制温度和时间等工艺参数、自动记录热处理工艺过程的托辊式网带炉、井式炉等热处理专用设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通风除尘,隔音降噪设备和系统。
(三)材料改制和表面处理等工艺可以外协,应有长期固定的供货合同,明确质量责任,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从事这些工艺加工的企业应具有污染物处理措施。
(四)企业应配置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相、机械性能、扭矩检测、探伤等测试装备,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五)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应具备与其产能和质量保证相匹配的试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使用非本企业控制检测能力的应有长期合作合同并提供实施质量检测控制的证据。
三、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
(一)紧固件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08标准(为汽车产品服务的按照ISO/TS16949、QS9000或VDA6.1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该体系应同时满足GB/T
90.3的要求。企业应设有独立质量管理及检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检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企业批量生产供货的紧固件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建有产品生产检验档案及质量溯源体系。质量检查标准及目录见附件一、二、三。
(三)产品质量应由通过“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由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二年内三家以上主要客户提供的使用报告。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机械性能、材料化学成分、表面质量等。客户使用报告应有对产品质量状况的详细论述和评价,并附有由上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同期内检验检测报告或数据。适用的检测项目和标准由受理机构提出,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另行公布,并根据需要进行变更。
四、环境保护
企业环保工作应防治结合,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烟尘、废气、废水、废油及废弃物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应达到所在地排放标准要求。鼓励企业依据GB/T24001-2004和GB/T28001-2011标准建立环境和职业安全管理体系。清洁化生产,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五、人员素质
(一)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六、认定和监督管理
(一)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组织对申请准入认定的紧固件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紧固件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将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本规范条件的地方性“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负责组织对本地申报准入认定的紧固件企业进行初审,并对已公告准入的紧固件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参照“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对新(扩)建的紧固件企业进行项目备案、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等管理工作。
(四)准入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高强度紧固件生产企业(含车间)。
(二)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被重新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本规范条件将根据我国紧固件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