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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是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是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是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是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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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起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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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除部分特殊商品外,对于网商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办法》从3月15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