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导游强迫购物折射旅游法架空
2015-05-05    作者:舒锐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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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们的良心和道德在哪里?来云南你抱着什么心态?骗吃骗喝骗玩吗?一车人没人家一个人买的多,你们对得起谁……”日前,网曝云南一导游因不满游客消费低而辱骂游客。
  服务态度恶劣、使用侮辱性语言、违反游客意愿指定购物场所,每一项都违反了导游的职业伦理与旅游法的强制规定。更严重的是,这名导游还发出威胁,如果每个人不消费满3000至4000元,将取消部分行程,并将拒绝承担部分游客返程机票费用。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如果情节严重,将可能涉嫌刑法上的强迫交易罪。
  实际上,就某个角度而言,这名违法者也有其无奈,正如她所抱怨的,“我付出了四天的时间,有父母、孩子,如果大家不消费,对得起你们的良心吗?”或许此言非虚。长期以来,一些旅行社为了招揽旅客,打出超低价乃至零团费的幌子。而另一面,旅行社、导游、购物点形成了完整的非法利益产业链,各方能否赢利乃至牟取非法暴利,全都取决于旅客是否购物,是否受骗。很多时候,导游不仅不能从旅行社获得工资,甚至还要给旅行社交“肉钱”。
  这起导游强迫购物事件看似简单,却折射出旅游行业的重重乱象、多重违法。一是旅行社违反《旅游法》,以不合理的低价非法揽客、诱骗旅客。二是旅行社违反《劳动合同法》,侵犯导游劳动者相关权益,以业务合作形式掩饰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违法用工。三是旅行社和导游违反《旅游法》,擅自指定购物场所,并随意改变行程,肆意减少服务与承诺。四是旅行社和导游与购物点勾结,违反《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牟取非法暴利。
  可以说,这起事件“麻雀虽小”,却反映出旅游业“五毒俱全”,违规、违法已经渗透到该行业的每个环节、每个角落。查处一起违法并非难事,但我们必须追问的是,《旅游法》公布已经两年了,为什么这些违法行为仍然还能堂而皇之存在?《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而,我们至今仍然常常看到旅行社打出各种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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