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逢证券法十年大修,关于允许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再度引发了公众的议论。其实禁止也好,解禁也罢,都必须面对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机制,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打消公众的疑虑。 根据草案,修订中的证券法拟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针对这一重大修改,有投资者表达了忧虑:在他们看来,较之普通股民,证券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优势,允许其炒股可能会更容易产生内幕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实际上,近些年来,尽管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但伴随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大幅增加,内幕交易始终是困扰A股市场的一颗毒瘤,严重影响着投资者对于A股市场的信心。今年一月份,证监会表示,2013年下半年开发启用大数据分析系统以来,已调查内幕交易线索375起,立案142起,分别比系统建立之前增长了21%、33%。可以说,考虑到A股市场内幕交易的高发性,投资者的疑虑并非没有道理。 然而,禁止证券从业人士炒股,却并不能解决内幕交易的问题。在实际的运作中,难免“防君子不防小人”:禁令之下,一些证券从业者远离二级市场,但同时借用他人账户、通过各种隐秘的方式进行操作的证券从业人员也不在少数,不仅没有达到杜绝内幕交易的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监管的难度。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就像防洪治水一样,堵不如疏。证券从业人员确实掌握着一定的信息优势,如果其利用承销、重组等尚未公开的信息提前介入,将会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在证券市场上,这句话也同样适用。但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而言,开放禁令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则是要建立起一整套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和程序,以防范可以预见的道德风险。从目前来看,仅仅是草案中提到的申报制度并不足以打消普通股民的疑虑。 在美国,证券经纪-交易商从业人员的私人证券交易,受《证券交易法》和NASD(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Rule3040的约束。法律虽未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但为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员工应遵守开户申报、下单审批等程序性规定。对于容易接触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投行人员及存在利益冲突的研究分析师,美国制定了专门的证券买卖规则。我国股票市场一旦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也必须要建立起一套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完整程序和规则,其中既要包括事前的申报和事后的公告,也应当包括事中的抽查,对于违规交易以及进行内幕交易的证券从业人员,要加大行政、刑事处罚力度。 总之,一项“允许”的后边,一系列“不允许”要及时跟上。而这些“不允许”有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能不能令行禁止,则不仅要看规则体系是否完备,还要看相应的执法机制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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