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可免征3年契税
税收优惠政策“组合拳”力促兼并重组
2015-04-14    作者:记者 赵婧/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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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日对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再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享免征契税优惠。
  专家认为,3年时间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和此前出台的包括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在内的鼓励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涵盖了形式多样的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大大减轻了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成本,消除了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税收障碍。税收政策“组合拳”将掀起企业兼并重组潮。
  早在去年3月初,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提出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等八方面的措施。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依法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通知》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德勤税务合伙人朱桉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国家总体政策方向是鼓励混合所有制,配套的税收政策可以鼓励企业优化重组,多做兼并整合,方便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去年12月,财税〔2014〕109号文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比例从75%降低到50%,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不久后发布的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年3月的财税〔2015〕5号文规定,企业整体改建、合办、分立,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符合条件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专家表示,在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化解产能过剩压力大,传统产业亟须转型以谋发展。2014年以来接连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破除横亘在企业面前的税收壁垒,助力企业掀起兼并重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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