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淘宝系电商破万亿等一系列标志性事件的出现,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连续几年全国两会期间持续有代表关注这方面的税收问题,2013年甚至有代表提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议案。据商务部测算,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总交易额超过10万亿元,网络零售交易额约为1.85万亿元。毫无疑问,由于电子商务对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深入影响,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已经成了当前我国税收领域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 不可否认,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将对今后10至20年内税收经济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基于当前的短期税收政策考虑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将可能会留下些许隐患。我国未来的税收政策在流转税方面,或许会是基于消费课税的税收政策导向,而并非目前的基于生产的税收政策。基于生产和销售的增值税政策,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造成地方政府热衷上项目的内生财税机制冲动,一直为各界所诟病,而分税制财政体制估计将是中长期我国的基本财政制度,因此改革目前的内在税收设计带来的投资冲动,或许是可行的选项。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增量,通过在该领域的制度设计改变目前的机制,未尝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例如,在电子商务纳税地选择上,可以考虑将消费者消费地作为税收缴纳地点,这种面向消费者课税的做法至少在美国将要开征的销售税是这样做的,也是国际电子商务课税原则中所推荐的一种做法。 具体而言,可以考虑:(1)对个人网商考虑在居住地税务管理登记的同时,按照消费者所在地,借鉴欧盟和美国经验,由个人网商平台向消费者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缴纳代征代缴的相关流转税税收。(2)从长远来看,大型企业网商也可逐步向以上政策转变。 (摘自《财贸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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