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以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在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控平台中,多次印发文件明确相关平台技术支持单位为一家科技公司,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3月9日,国家发改委向山东省政府正式发函,建议责令交通运输厅改正相关行为,并提出4月10日前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国家发改委。这是国家发改委继2014年9月调查河北省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案件后,再向行政性垄断说“不”。 行政垄断和一般经济垄断一样,都是一样需要被严格限制和杜绝的违法行为,是反垄断的另“半边天”。而行政垄断在一定意义上是更恶于市场垄断的违法行为,毫不隐晦地说现实中其存在领域更广、存续时间更长、危害范围更广、影响程度更深,更需要被治理。但到目前为止,反行政垄断与反经济垄断相比,不管是具体的查处案件数,还是社会影响、取得的成效等,都是很不成比例的。 之所以如此,原因众多,但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够有力,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调查,但作为执法机构的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却没有处罚权,只能对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提出一些建议,由上级责成其纠正。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深化和完善,以及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许多深层的矛盾会开始显现,这其中由于行政垄断造成的市场不公平和混乱等问题更是凸显无疑,大大限制了市场经济的进一健康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实上的拦路虎。这些情况的存在,都需要有关方面能够针对《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无力、缺乏足够威慑力等问题,及时修改出台更有力、更严厉的制裁措施,让《反垄断法》及时长出“新牙齿”,以便执法部门据此强力执法,有效扭转行政垄断乱象。 欲使执法给力,先让立法给力。反行政垄断强起来,《反垄断法》要撑腰。有关方面是时候听取社会呼声,对已经八岁的《反垄断法》动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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