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硬化预算约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财政部2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尽快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并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的资金监控。 据了解,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总体上还存在各地进展不均衡、工作机制不健全、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充分等问题。财政部此次发布意见,旨在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 意见要求,扩大动态监控范围,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纳入动态监控范围,最终将动态监控范围拓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此外,意见提出,强化国库内部控制,加快财政国库内部控制建设,认真厘清国库业务流程和风险点,完善收付控制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分工明确的岗位制衡机制和监督检查程序。 意见还要求开展重点监控核查,将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现金支出、科研经费、民生项目资金以及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方面动态监控,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根据意见,县以上(包括县)财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底前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到2018年,建成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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