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环境公益诉讼仍待法律助力
2015-03-31    作者: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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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华环保联合会通报2014年环境维权情况。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透露,截至目前,今年只有两家环保组织提起了4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不久前,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从判决当天起30日内将1.6亿余元支付到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
  但是,虽然新《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赋予部分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获得从无法律依据到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突破,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寥寥无几。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是政策与资金的匮乏,此外,归属于地方的环保组织还要顶住地方压力,而一些技术问题也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比如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归属问题等。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今年1月7日起施行。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使得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在检察机关之外又添加社会团体这一帮手。
  但也必须看到,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一方面,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组织发育相对落后,在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等方面仍受到诸多限制,这就要求在清除法律障碍之后,还要赋权社会团体让其拥有能真正实现“独立调查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此次修法并没有承认个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自然是一件憾事。
  确立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更好地培育普通公众的公民意识。相较于以调整个人之间利害冲突为主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纠纷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当行为纠正等功能,还具有形成社会公共政策、创设或扩展权利、制约公权等特殊功能。可以说,通过民诉法和环保法“变法”,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公民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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