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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清单明确,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应接受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税收征管法中,原则上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但是金融机构有自己的保密制度,不一定特别配合税务机关查账。
“税务局对纳税人进行检查,金融机构要配合,如果不配合要进行一定处罚,但是这种处罚威慑力不是很大。”李万甫表示,“下一步修订征管法要进一步划清权力边界,加大处罚力度。”
2014年底,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以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为突破口,逐步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靳万军介绍称,第一批权力清单共3类8项处罚权力事项。其中,账簿凭证管理类3项,纳税申报类2项,税务检查类3项。税务检查类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权力;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等。
李万甫介绍道,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力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此次公布清单是对税务机关行使处罚的权力进行全面梳理。以清单作为突破口,推动整个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此次公布的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力,涉及的是基层执法过程中普遍遇到的、发生频率比较高的问题。对此进行梳理、加以明确,通过公布清单,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据介绍,税务总局将分批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不断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李万甫称,未来或以季度为单位定期公布清单,内容将涵盖税务机关的重大执法权。
靳万军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不得随意设定和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