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执法再次成为中外焦点。从国家发改委突击调查美国高通公司北京和上海办公室到10日公布处罚决定,这场战役历时15个月,以60.88亿元人民币罚款和高通停止违法行为、实施一揽子整改措施而落幕。 高通案涉及支配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收取不公平高价专利许可费,要求免费反许可、对过期专利收费、搭售、在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违反我国《反垄断法》,也违背高通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作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 高通案集中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互动中的冲突与协调。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意味着企业欲实施标准,必然要实施纳入该标准的专利技术,即标准必要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由于锁定了某一技术标准而获得垄断地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为防止权利人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滥用支配地位,特别是利用锁定效应巧取豪夺,权利人在其专利纳入标准之前,需要向标准化组织做出FRAND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条件对所有被许可人进行授权。高通负有将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根据FRAND承诺进行许可的义务。 但是,FRAND义务字面上容易理解,却知易行难。该原则不要求专利权人对每位被授权人设置完全同样的许可条款,据该原则确定或评估“合理的”许可费和许可条款并非直截了当。制衡不公平专利许可费要求执法机构和法院在个案实践中落实,因此,标准必要专利费率与行使成为全球反垄断关注的焦点。高通案的难度正在于此。 高通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和手机芯片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其精妙设计的专利授权模式导致业内几乎所有企业都绕不开的“高通税”。尽管专利许可费贡献了高通1/3的营业额,却贡献了70%的净利润。高通专利授权和芯片销售模式近年来在欧美韩日和印度等地倍受质疑,但迄今为止,他国调查或原地踏步,或进一步、退两步。 高通全球营业额近一半来自中国市场,我国对其涉嫌垄断行为启动调查源于举报,实属必然。与其他反垄断辖区的行动相比,发改委处罚决定对高通通行全球十余年的商业模式首次提出系统矫正方案,五项整改措施与相关垄断行为分别对应。60.8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是高通2013年中国市场销售额的8%,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发改委高通处罚决定的立场与美欧执法机构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行为的立场近似,但率先付诸实践,对专利滥用行为寻求制衡。可以说,以高通案为标志,我国已处于全球反垄断引领地位。 高通案为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提供了启示和借鉴。观察我国通信技术、专利药、医疗设备、农机、汽车售后等市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而实施的超高定价、排他交易、拒绝交易、不合理许可条件和搭售等垄断行为不时显现,挫败创新和市场进入,损害消费者福利。高通案之后,下一个进入反垄断雷达的目标是谁?我们拭目以待。 保护知识产权,严惩侵权行为是实现“中国创造”的前提,但保护知识产权与保护有形财产权一样,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过度保护助长权利无限扩张,会导致权利滥用、排斥竞争、赚钱赚到手抽筋的垄断怪蛋。简言之,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识别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反垄断法角色重大、责任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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