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出台省政府令《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该省将严惩不积极参与治理污水,反而增添污水的企业,对其予以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省政府令指出,综合治水包括以治污水为主,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等共同推进的治水工作。省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制订(修订)下列标准、规范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涉及区域或者行业有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规范、用水定额、企业节水标准、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范等等。 《规定》指出,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对违反治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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