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近日下发《关于福州市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指导意见(试行)》,该市市民手头上有多套商品房或安置房,可以卖给政府了。
《意见》明确,由各级政府指定一家国有企业作为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的购买主体,解决被征收房屋群众对安置现房的需求。
《意见》指出,政府购买的商品房为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至135平方米,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已封顶或竣工。安置房为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至135平方米,已竣工并办理安置结算手续,被征迁户已有自用产权住宅外多余的住宅用房,所有权人及共有人自愿出售,尚未装修入住。
《意见》指出,商品房的购买价格由区统购单位委托抽签选定的七家评估机构对统购商品房进行市场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以平均价格为基数与开发企业进行协商洽谈,协商确定的价格原则上低于市场评估价格15%以上。对于个别特别适合用于安置的商品房,但协商价格无法低于市场评估价15%以上的,由统购单位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安置房价格确定方式为,评估后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然后以平均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安置房层次调节系数以五层为零计算,层次每增加一层,价格增加50元/平方米;每降低一层,价格减少50元/平方米。
签约主要有预订和买断两种方式。购回房源主要用于各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使用,符合条件的可列为保障房,所需经费由统(回)购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支付,列入项目征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