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海新梅举牌方举牌过程是否合规的调查,已取得进展,但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争夺仍将继续。
近日,上海新梅公告披露了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于王斌忠涉嫌超比例持股未公告等证券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该局调查完毕。结果显示,王斌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拟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在此之前,一致行动人方面从未主动向我们披露过有关账户持股的情况。”昨日(1月19日),上海新梅董秘何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另一方面,由于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开南)、兰州鸿翔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鸿翔)等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之和,已超过上海新梅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界关注的股权比例如何认定等问题,仍有待解决。
超比例持股未公告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的调查显示,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实际控制上海开南、兰州鸿翔等1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证券投资。自2013年7月18日起,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开始买入上海新梅股票后,上海开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上海新梅股票。
截至2013年10月23日,上海开南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24682975股,占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5.53%,首次超过5%;截至2013年11月1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0.02%;截至2013年11月27日,该账户组合计持有上海新梅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4.86%。
调查称,上述事实发生之后,上海开南账户组在2014年6月13日前,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该账户组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10.02%时,均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此外,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该账户组享有收益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记载,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证券营业部情况说明、银行资金划转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据此认定,王斌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拟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海新梅公告称,上海开南来函中提及,王斌忠决定放弃对上述处罚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由于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监管部门下发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暂不方便接受采访。”一致行动人方面在回应记者采访请求时表示。
控制权之争未熄?
此前,上证所通过发布微博的方式,介绍了上证所监管部门围绕市场关注的举牌方举牌过程是否合规、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是否合法等问题,已及时采取了监管措施,并表示将密切关注各类上市公司收购事件,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目前,虽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下发,但兰州鸿翔、上海开南等一致行动人所持股权比例如何认定等一系列内容,仍受到外界关注,毕竟,就所持股权比例及是否存有违规之处的认定,将影响后续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确认等问题。
比如,兰州鸿翔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曾以公开声明的方式表示,“我们作为上海新梅第一大股东,将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致行动人方面还曾提请上海新梅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附上16份提案,包括《关于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专项审计机构对公司近五年一期财务情况审计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当时,面对一致行动人的“逼宫”,上市公司方面也表示,监管部门正在对兰州鸿翔方面涉嫌证券违规事件进行立案调查,上市公司将在监管部门出具最终调查结论以后,再依法处理相关涉及公司治理的提案。
“目前,上海开南方面的持股比例之和,应该已超过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14.86%。”何婧向记者表示,有关事件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后续工作的开展产生了影响,上市公司将在最终结果出炉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