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12日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日前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明确规定,我国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确需建设临时堆场(库),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应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 据了解,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从“以储为主”发展到“储用结合”,综合利用率由1998年的41%提高至2013年的64%。目前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除在建筑工程、生产建材产品、综合利用发电、土地复垦、筑路外,还扩展到井下充填、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等方面,涉及建材、建筑、冶金、农业等多个领域。 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煤炭产量约37亿吨,较2005年增长近70%,同年煤矸石排放总量达到7.5亿吨,较2005年增长近1倍,预计2015年煤矸石排放量将接近8亿吨,累计堆存量45亿吨,形成的煤矸石山2600多座,占地1.3万公顷。 “随着洁净煤技术的发展,煤炭洗选量不断增加,洗矸产量增加的压力逐步增大,同时随着国家政策调整,新形势、新要求尤其是资源和环境的约束都对深入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原有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客观现实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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