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的意义何在?证监会表示,实行并联审批后,上市公司可同时向相关部委和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申请独立作出核准决定,相关部委的核准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证监会于2014年10月23日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厘清政策概念,解答市场疑惑,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今日证监会举行了微访谈。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证监会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取消了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的审批。根据《证券法》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均需经证监会核准。据此,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用于并购重组进行审核是证监会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仍须保留。下一步,将根据《证券法》修订适时调整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
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的意义何在?证监会表示,实行并联审批后,上市公司可同时向相关部委和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申请独立作出核准决定,相关部委的核准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各个相关部委同时审核,上市公司在取得所有相关部委批准后实施重组,这将进一步缩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全过程时间,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