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
财政部网站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
其中,针对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由原来的75%调整至50%;针对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也从原来的75%调整至50%。
此外,针对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