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采取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发展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截至2013年底,内蒙古常住人口为2481.71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437.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7.6%,高于全国平均值(14.3%)3.3个百分点。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全自治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按照最新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内蒙古将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据介绍,以上三类的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
据了解,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内蒙古明确规定: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并为其提供低偿服务的,当地财政应将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拨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所需费用,该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补足。